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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1-06 | 點閱數: 6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664171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1-06 | 點閱數: 52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自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揭弊者權益,法務部廉政署製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摺頁」並公告於網站「揭弊者保護專區」-宣導資源項下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1309616/1309736/post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14 | 點閱數: 55
主旨: 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一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 三、 相關電子檔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14 | 點閱數: 47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9日部法二字第11458845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14 | 點閱數: 47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說明:依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03 | 點閱數: 80
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 關規定辦理提敘。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 師,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3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 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03 | 點閱數: 73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115年7月1日起,針對違法 (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 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 工、工友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02 | 點閱數: 48
主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檢附旨揭要點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02 | 點閱數: 73
主旨: 轉知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後,將另案轉知,請查照。 說明: 依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02 | 點閱數: 100
公告教育部函有關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 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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