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說明:依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