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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6-01-12 | 點閱數: 16
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114年12月修訂)」及修正說明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6-01-12 | 點閱數: 17
公告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宣傳海報各1份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6-01-12 | 點閱數: 20
公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15年至117年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續與聯邦商業銀行簽訂契約。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23903號函轉交通部觀光署114年11月6日觀業字第1143003606號函辦理。 二、 各機關人員原持有之聯邦銀行國民旅遊卡,不須再換發新卡。如有符合發卡資格人員尚未申辦者,請協助其儘速完成申辦手續。 三、 檢附聯邦銀行115年至117年「國民旅遊卡」各項優惠及回饋方案一覽表1份。如有疑義,請逕洽聯邦銀行人事專屬服務窗口(07-332-6699分機7124、7133),另國旅客服電話請撥07-2269393(...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6-01-12 | 點閱數: 24
公告內政部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 1份,並自115年1月1生效。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30日內授移字第1140934075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 (修正第2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修正第3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6-01-05 | 點閱數: 30
公告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核定本)各1份,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40146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揭教育部來函及相關資料各1份。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2-01 | 點閱數: 39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1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36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因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免同仁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各機關(學校)應確實加強宣導,並請同仁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2-01 | 點閱數: 44
公告修正「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自即日生效。 說明: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25日南市教社字第1141504772號函辦理。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1-24 | 點閱數: 43
主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1-17 | 點閱數: 68
主旨:公告本府教育局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1-10 | 點閱數: 74
一、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二、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對於非一般公...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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