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代理教師係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項第3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渠等參加參訪研習時除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者外,其餘因不具因公情事,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19日總處給字第1050056799號函轉准銓敘部105年8月8日部退五字第105413090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