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而以街頭表演、募款箱、行腳勸募、義賣...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行為恐已涉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爰請貴校於適當場合進行相關法令宣導,俾使所屬人員能知法守法。
二、本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1.公立學校。2.行政法人。3.公益性社團法人。4.財團法人」。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