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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23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業經本局115年1月7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150081660號函轉,函內所載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為利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完成審定之退休人員瞭解後續作業方式及期程,請貴校依上開說明,以適當方式妥為轉知並向相關退休人員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