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12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193號辦理。
二、鑒於近來坊間販售相關玩具物品,恐衍生傷害自己或他人身體危險行為等情,請家長勿讓孩子購買或攜帶具危險性之物品進入校園,以避免同學間發生誤傷、誤食事件;及購買玩具應注意包裝上是否具有經濟部商品檢驗標識,以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