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復職後發生生育事實,其生育補助基準應由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實際在職月份」6個月之薪(俸)額平均數為準,不含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03年11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31064291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3年11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52315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