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於新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7175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