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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22 | 點閱數: 261
主旨:檢送教育部「因應各級學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人員於105年9月28日教師節放假Q&A」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30527號函辦理。 二、旨揭Q&A電子檔,可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edu.tw/)「電子布告欄」項下下載。
轉知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21 | 點閱數: 400
主旨:為使同仁瞭解目前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措施,相關資訊請參閱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頁(https://pension.president.gov.tw),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29484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國家年金制度永續,總統府已於本(105)年6月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以公平給付、合理分擔、健全財務、簡化制度為原則推動年金制度改革,又前開委員會係由不同職業代表、專家學者組成,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精算資料提供參考,開會期間全程網路直播,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均公開於網站,委員會接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未來再交由年金國是會議進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20 | 點閱數: 278
臺南市政府105年9月13日府人給字第1050950307號函 主旨: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辦理競賽活動或獎勵績優員工,仍應優先考量運用敘獎、年終考績及依法優先陞遷等方式激勵員工。 二、檢送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及總說明各1份。
公告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20 | 點閱數: 332
臺南市政府105年9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50926079號函 主旨:檢送本府105年度公教人員市長盃卡拉OK歌唱比賽辦法暨報名表1份,請轉知同仁踴躍報名參加,並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及英語種子教師協助組隊參加英語組競賽,請查照。 說明: 一、為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並適時紓解工作壓力,特舉辦員工歌唱比賽,並分公務人員組、教師組、英語組3組競賽,各組比賽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初賽: 1、英語組及公務人員組:105年10月18日(星期二)10時起,假本府消防局7樓禮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舉辦。 2、教師組:105年10月19日(星期三)13時30分起,假本府消防局7樓禮堂(...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20 | 點閱數: 203
主旨:有關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7386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轉知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20 | 點閱數: 294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疑義釋示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辦理。  
宣導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10 | 點閱數: 339
說明: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105年度廉政宣導執行計畫」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5年8月24日南市政預字第1050879821號函辦理。  
轉知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05 | 點閱數: 415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E號函辦理。  二、 旨揭辦法修正略述如下:  (一) 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二) 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第6條第6項規定辦理。  (三) 提...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9-05 | 點閱數: 380
主旨:轉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疑義釋示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函辦理。
公告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6-08-19 | 點閱數: 308
主旨:檢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並自一○五年八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8月12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6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105年8月3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修正早產週數之定義,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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