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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0月17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51068789號函
主旨:105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14條,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105年9月30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7852號令及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59321號令,定自105年6月10日施行,檢送前開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8765號函辦理。
二、查105年6月10日施行之退休條例第14條規定:「……(第2項)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相當退休(職、伍)金、...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105年10月13日府人給字第1051054250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公教人員係因公成殘或未具工作能力等退休情形者,雖支領一次退休金,仍得適用發給規範發給三節慰問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7日總處給字第10500559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旨揭行政院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退職政務人員不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旨揭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