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課後照顧班18小時研習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兒童課後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章第24條規定辦理。
二、上開規定:「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爰此,請各校辦理課後照顧班承辦人員及服務人員務必依規定參與本研習。
三、實施對象:國小課後照顧班承辦人員及服務人員,預計調訓1,400人次。
(一)第一場次:永康區台南應用科技大學—250人
(二)第二場次:新營區新營國小—200人
...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