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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二、本署為協助領有本署或行政院前體育委員會核發之初、中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者累積其專業能力點數,以利其展延證書期限及換發更高等級指導員證,依前述辦法舉辦旨揭研習會,全程參與者核發研習證書,並取得專業能力點數每小時0.5點。
三、惠請轉知所屬機關(構)、單項委員會、學校及飯店旅館,請單位具資格之會員、教練、同仁、學生及教師參與研習,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
四、另請各直轄市政府體育局(處)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函轉所屬國民運動中心及轄區民間健身中心業者,請其所屬具資格之教練、人員及課程教師參與研習。
五、本研習訂於104...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104年11月24日台少盟字第1040000031號函辦裡。
二、文化部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經營之網站「兒少新聞妙捕手」,其目的在於提升兒童少年及社會大眾對於媒體識讀之認知。為使各校學生、兒少與兒少工作者有機會參與評鑑媒體報導,故舉辦「票選平面媒體金芭樂獎」之活動。
三、活動時間為104年11月19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12時止,參與者將有機會抽得LINE STORE點數卡等禮品,詳細活動辦法請見「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活動網址為http://www.newscatcher.org.tw/,惠請協助廣為宣傳並鼓勵青年學子參與。 ... 觀看完整文章
一、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而以街頭表演、募款箱、行腳勸募、義賣...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行為恐已涉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爰請貴校於適當場合進行相關法令宣導,俾使所屬人員能知法守法。
二、本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1.公立學校。2.行政法人。3.公益性社團法人。4.財團法人」。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