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32338號函辦理。
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次學年仍留原薪。」先予敘明。
三、有關考核年度任職期間之計算,係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育部前業於102年4月16日、102年10月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4846號、第1020087143號函函釋在案,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年度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請依前揭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