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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
二、 查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法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法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三、 茲因修正條文未另定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即114年12月28日生效。爰此,退休人員於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四、 另為使各機關作業一致,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現因配合旨揭退撫法規定修正,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重新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及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將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嗣後配合銓敘部相關作業期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