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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1份。
二、 基於合法合憲原則,請各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基於作業之一致性,本局將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請各校暫依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再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併附審定後之退休所得計算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