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有關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規定,茲臚列修正總說明如下:
(一)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修正: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8條有關學生零體罰規定並強化校長反毒工作之責任,及對校長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
(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8條有關學生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
二、上開兩辦法分別新增校長或教師於考核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規定:
(一)校長部分: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第10款)、隱匿藥物濫用個案 通報或要求藥物 濫用個案學生轉 學、休學、退學, 經查屬實(第11款)。
(二)教師部分: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考列甲等)。
三、餘請參考來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