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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7學年度幼兒入學年齡(採學齡制):
(一) 大班:101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二) 中班:102 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三) 小班: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
三、本園教保活動起迄日:第一學期自 107 年 8 月 30 日至 108 年 1 月 18 / 第二學期自 108 年 2 月 1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無折扣前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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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期 間 |
費 用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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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學期 |
5000元 |
*滿5歲幼兒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滿3.4歲幼兒學費由台南市政府補助,直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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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
月 |
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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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
學期 |
全日1170 元/半日1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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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學期 |
全日765 元/半日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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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月 |
69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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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月 |
全日800 元/半日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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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學期 |
175 |
非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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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留園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收費 |
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符合5歲經濟弱勢加額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資格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經專案認定補助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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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酌收部分團費 |
非補助項目 |
五、退費基準與規定: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代辦費:
- 雜費、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材料費均屬代辦費,於學期初一次繳交整學期費用;如有特殊情形,請事先向教師提出申請,可辦理分期繳納。
- 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其他退費相關:
-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