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夏六月,鳳凰花開,蟬聲高鳴,正是畢業的時節。六月是舊生活的結束,也是嶄新生活的開始,希望畢業生們能夠勇敢迎接新的挑戰,能像蝴蝶一樣蛻變成美好的新生命。所以,鳳凰花開了!你應該快樂,因為你又將跨過一個轉捩點,踏向更美麗的人生;你也應該憂傷,因為揮別同窗好友及師長是難捨的。當驪歌響起,淚珠會由誰的臉頰滑落?笑意又會從誰的嘴角漾起呢?你們知道。「自己是夢想的建築師」,想要建築自己的「世外桃源」,就得自己去開創,你們都已奠定了紮實的基礎,在未來的世界公佈欄上,努力去揮灑自己的色彩,並好好的刻上自己的名子吧!
貳、「傷害罪」之法律責任:
一、傷害加害者及鬥毆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二、被害者得主張之權益:
(一)受害者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二)受害者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圍觀者:圍觀者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叁、「毀損罪」之法律責任:
一、毀損罪包含損壞物品、建築、文書、債權等。
二、各項毀損刑責:
(一)刑法第352 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刑法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六)第 357 條(告訴乃論):第352條、第354條至第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肆、危險駕車(飆車)之法律責任:
一、飆車者之處罰:
(一)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185條之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三)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四)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149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五)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六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機車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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