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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王郁欣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3-04-25 | 點閱數: 4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18507號函辦理。

二、本條例本次修正第2、5、7、8、14、22、28、31、35、36、38、39、43至45、46至48、51、53、55條條文;增訂第45條之1、第52條之1及第53條之1,除第22條規定中途學校之設置、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三、茲針對前揭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及學生權責及權益之影響,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瀏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響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響、支付對價觀覽兒

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38條、39條及第44條)。

(二)未盡通報責任之行政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