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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提敘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函轉教育部106年2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74135號函。
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所稱按年採計提敘,是否按辦理考績(成)年度予以採計提敘等疑義,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需符合年終考績列乙等或70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是以,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試用期滿並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考績列乙等或70分以上,當年度等級...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2月21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60183331號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及「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將配合修正。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105年12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51335940號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規劃2017~2019「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請查照並轉知同仁踴躍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5006337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人事總處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並確保合作醫療院所健檢品質,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院所(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花蓮、臺東及離島地區評鑑為合格以上)以新臺幣3,500元規劃健檢方案。適用人員範圍包含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多數特約醫療院所並同意將服務於公部門的志...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