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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蕭夙君 - 人事 | 2019-03-29 | 點閱數: 275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27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80384747號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3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09667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是以,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茲就前開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教師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四、教育部106年5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33891號函、107年12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02841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