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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幼兒園 | 2018-06-27 | 點閱數: 528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7學年度幼兒入學年齡(採學齡制):

(一) 大班:101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二) 中班:102 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三) 小班: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

三、本園教保活動起迄日:第一學期自 107 年 8 月 30 日至 108 年 1 月 18    /  第二學期自 108 年 2 月 1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無折扣前之收費)

收費項目

期 間

費   用

備   註

學費

學期

5000

*滿5歲幼兒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滿3.4歲幼兒學費由台南市政府補助,直接免收。

雜費

100

 

材料費

學期

全日1170 元/半日1125

 

活動費

學期

全日765 元/半日540

 

午餐費

695

 

點心費

全日800 元/半日500

 

保險費

學期

175

非補助項目

課後留園費

依實際情形收費

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符合5歲經濟弱勢加額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資格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經專案認定補助資格者

校外教學費

依實際情形酌收部分團費

非補助項目

 

五、退費基準與規定: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代辦費:

  1. 雜費、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材料費均屬代辦費,於學期初一次繳交整學期費用;如有特殊情形,請事先向教師提出申請,可辦理分期繳納。
  2. 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其他退費相關:

  1.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2.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3.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4.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